老王在甲企业任职,2019年1月-12月每月在甲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6000元,无免税收入;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500元,从1月份开始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为3000元,无其他扣除。另外,2019年3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元,稿酬收入2000元,6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,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元。
工资薪金预扣预缴
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,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、薪金所得时,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,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,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
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计算过程如下:
2019年1月:
1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=16000-5000-2500-3000=5500元,对应税率为3%。
1月应预扣预缴税额=5500×3%=165元
2019年1月,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65元。
2019年1月-6月,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均为165元。
2019年7月:
7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=16000×7-5000×7-2500×7-3000×7=38500元,对应税率为10%。
7月应预扣预缴税额=(38500×10%-2520)-165*6=340元
2019年7月,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40元。
2019年8月:
8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=16000×8-5000×8-2500×8-3000×8=44000元,对应税率为10%。
8月应预扣预缴税额=(44000×10%-2520)-165*6-340=550元
2019年8月,甲企业在发放工资环节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5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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